婚姻法律在线咨询解答平台,北京婚姻律师网(goldlvshi)版权所有 京ICP备12020507号 XML
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- 律师邮箱:goldlvshi@163.com|
【免责声明】: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资源如有侵权、违规,请及时联系邮箱:bjzmlvshi@126.com
离婚时候如果有公司可能就要进行离婚股权分割,当然如果这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,那么离婚公司分割是分“钱”还是“股权”?这个有区别吗?该如何操作呢?
北京离婚律师整理如下:
离婚股权分割——要钱
将持股方在公司的股权折价计算为金额后在进行财产分割,这种方式如果双方在股权价值上达成一致协商,不失为一种快速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良法。
但是在实际中,即将分道扬镳的夫妻在股权价值上往往是无法达成协商的,因为谁都想分得更多的财产。此时就须对离婚夫妻共有股权进行价值评估。然而在评估环节中,持股方或者是公司及其股东会以商业秘密为由,拒绝提供公司账簿等相关资料。这样会导致共有股权无法评估,也无法分割。即便是公司配合评估,共有股权折价后分割,持股方一时半会也可能拿不出那么多钱来。那么要求分钱方也不能在法院判决后及时分得货币财产。
离婚股权分割——要股权
将持股方在公司的股权部分转让给非持股一方,实质上是公司股权对外转让。
这种方式的好处是避过股权价值评估,且执行起来也相对容易。但是分割共有股权会涉及到公司的人合性,因为其实质是公司股东的变化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16条的规定,非持股方要想成为公司的新股东须经该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。公司考虑到股权受让方个人资信和公司经营管理层等问题,一般会不同意婚变股东的配偶加入公司。上述法律同样规定,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,就应该以同等的价格购买该转让的股权,否则视为同意转让。
结果:要么你可以成为公司新股东,等待公司分红等收益。要么公司其他股东购买你受让的股权,而你直接获得等额的货币财产。
离婚公司股权分割的相关法规:
《公司法》第35条规定进行,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,如无股东参加,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,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。就拍卖的价款夫妻双方平均进行分割。
《公司法》第35条,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出资时,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;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,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,视为同意转让”。
郑重声明:本网站资源、信息来源于网络,完全免费共享,仅供参考,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,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。
本站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,与本网站立场无关。本站不保证该信息(包括但不限于文字、数据及图表)准确性、真实性、完整性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