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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人问离婚股权分割与结婚登记时间有关系吗?北京离婚律师告诉大家,有关系,而且有着很大的关系!股权取得时间早于结婚登记时间与晚于结婚登记时间,在进行股权离婚分割时候有着根本上的不同。
——股权取得时间早于登记结婚时间。也就是婚前取得股权,那么股权本身属于其个人财产。配偶一方无权主张将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
根据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》第十一条之规定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。因此,此种情况下,配偶一方有权请求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增值部分及收益。
——股权取得时间迟于登记结婚时间。
除证明是用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股份外,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股权归夫妻共同所有。但是,婚后取得的股权还会存在一种现象,如这次的赵健离婚案,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只记载一人的姓名,对此不能否认其夫妻共有的性质,在分割时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股权予以分割。
离婚股权分割相关法规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(以下简称“《婚姻法解释二》”)第16条规定: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,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,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:
(一)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,过半数股东同意、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,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;
(二)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,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,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,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。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,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,视为其同意转让,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。
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,可以是股东会决议,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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